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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侵害人身自由權的民事責任,須具備以下條件:依據我國現行立法,侵害人身自由權的不法行為,須違反憲法所規定的關於公民人身自由的保護、禁止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和行使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權利的限制。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第1條中確定了對人身自由權的保護。在特別領域,《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也是確定行為違法性的依據。
侵害人身自由權行為的具體表現,因侵害身體自由權和侵害精神自由權有所不同。
侵害身體自由權一般認為包括以下四種: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體。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為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為。例如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
(3)妨害公路通行。對於公路的一般使用為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自由的侵害,為非法行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為公民傳達意思的手段,係公民身體自由即行為自由的範疇。
侵害精神自由權,大體包括以下兩種違法行為:
(1)欺詐脅迫。欺詐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脅迫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和手段預告風險而使人産生恐怖的行為。欺詐和脅迫,均妨礙、干涉、限制公民正當的思維,使其陷入錯誤的觀念,應為侵害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2)虛偽報告及惡意推薦。在一般情況下,對於因勸告、通知、介紹等所發生損害,不能認定為是侵害自由權的違法行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錯誤而進行虛偽報告或惡意推薦者,是對精神自由權的侵害,為違法行為。
依據刑法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6- 1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7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8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9條
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0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1條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3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第307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308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以上是刑法中廣義妨礙自由罪章的規定,而狹義的妨礙自由是指剝奪他人行動以及身體上的自由,請參照上開法條第302條以及第303條規定。
以上須由法官及陪審團判定僅供參考
ghost24h: 嗯!確認一下喔!侵害精神自由權(2),其判定之分界為,是否已知並故意,是嗎?若其是,那是否能請求精神損失賠償呢? ...
黃郁勝: 民法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範圍,無論是人身權利.人格權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賠償金額不能漫天要價。 ...
ghost24h: 嗯嗯!了解,謝大大解說喔
再請教一點:所謂的不能漫天要價,是否有一定的標準可遵循呢?
黃郁勝: 可藉由訴訟程序為公正的判斷。補充還須「被害人之年齡」僅作為非財產損害大小(如永久性的傷害造成的心理創傷對小孩可能較大)的參考,並非有必然關係。 ...